2005年7月8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杭州“钱柜”设置基本餐饮消费
律师指出这是“霸王条款”
本报记者 徐晓 实习生 曹志男

  “消费就是图个明明白白。”在杭州一家外贸公司工作的陈小姐是量贩式KTV钱柜的老顾客,7月3日她与一群朋友去唱歌,但服务台小姐告知她每人要收12元的基本餐饮消费,这让她吃惊之余更多的有一种被强迫消费的感觉……
    钱柜:来唱歌就有“义务”消费
    “您好,这是我们钱柜消费指示单,请过目。”熟悉的话语,陈小姐点头示意服务生带朋友们先去包厢,“周六晚20:00—24:00进场每位基本餐饮消费12元,周六每位19元”,指示单最后一行字让李小姐觉得挺纳闷:“以前来唱歌从来没听说过吗?”服务员回答:“在这黄金时段进场消费的客人,每位必须点满12元的餐饮,点不满也算12元,周六则是19元。”这个规定大概是从上个月开始实施的。这不是“霸王条款”吗?陈小姐的好心情一扫而空,自己来这里主要目的只是唱歌,叫不叫点心饮料是自己的自由,“这就相当于我去饭店吃饭,难道就必须点酒水?”
  律师:最低消费就是霸王条款
    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张彦周律师认为,餐饮娱乐场所的“最低消费”限制性条款与国家法律相关规定相违背,属于无效规定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”最低消费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,对消费者很不公平,从法律上讲是无效的。
    消协:消费者有权拒绝最低消费
    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的有关人士认为,像“钱柜”这种做法其实属于商家单方面制定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,站在维护消费者立场的角度来讲,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损害。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>办法》第10条明确规定,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不得以任何形式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,对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,消费者有权拒绝。
    
  消费者应该怎么办
    在经营场所进行消费时,如果店家事先没有告知有关最低消费的规定,消费者有权拒付。在消费者已经被告知的情况下,消费者可先按店家的要求结账,付钱时记得拿发票,并必须要商家注明“最低消费多少元”。如商家不愿意写,可留下邻桌的联系方式,请他们必要时作证。留下证据后,可先找消协投诉,调解不成则可起诉至法院。